清算審計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
清償債務的。
根據《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組,接管企業破產。企業
破產清算由清算組負責進行,清算組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員進行。
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
2.清理債權、債務,檢查破產企業財產處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破產企業財產分配完畢后,根據清理結果出具破產結束日的
審計報告,以便企業用于向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債務人企業應當準備的主要材料
應當準備的主要材料:(1)截止
破產清算日的資產負債表;(2)債權債務清單;(3)有關資產的產權證明文件;(4)截止破產清算日納稅申報表和完稅憑證;(5)截止破產清算日的銀行對賬單和調節表;(6)主要生產經營合同、購銷合同;(7)其他與破產清算相關的資料。
債務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在
清算審計期間要配合清算審計人員進行審計,解答清算審計人員提出的問題,協助對債權債務進行函證,以及清算審計工作必需的其他事項。債務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對清算審計報告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