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這些規定中,均未對
驗資報告的有效期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1995年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注:2004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第二批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將該文廢止)第6條,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應當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驗資證明之日起90日內向工商局提出申請。此外,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驗資工作的通知》(財會【2001】1067號)明確規定:企業辦理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應當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驗資報告之日起90日內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超過90日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目前,財會【2001】1067號文尚未被廢止。在實踐中,如果
驗資報告超過90日,工商局往往會要求申請人提交新的驗資報告,法律依據便是財會【2001】1067號文。
然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下發的《關于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書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號),
驗資報告有效期為90天的要求已經被取消。盡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5年又下發了《關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書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號),對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號進行了部分修改,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
驗資報告有效期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來說,驗資報告有效期為90天的要求已經取消。
當然,在實踐中,也有可能部分地方工商局認為既然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號對
驗資報告有效期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外商投資企業同樣應當適用財會【2001】1067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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